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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与社会发展
主 管教育部主 办吉林大学承 办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
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编 辑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编辑部出 版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编辑部社 址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订 购全国各地邮政局发 行吉林省报刊发行局 标准刊号ISSN 1006-6128
CN 22-1243/D
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注释体例
一、注释的种类
(一)引用类注释:作者在正文中引用其他文献的内容,应以注释的方式标明被引文献的有关信息。
(二)解释性注释:作者对正文有关内容的解释或说明,如置于正文中将打断正文的论述逻辑,则应将其作为注释。
二、注释的形式
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形式,全文连续编号。注释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“①、②、③……”表示。正文中的注释序号采用右上角标。被引内容为词、词组的,注释序号紧邻被引词或词组;被引内容为句子或段落的,注释序号位于句子或段落的标点符号之后。
三、具体体例
(一)专著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《著作名》/出版社名××××年版/页码。
示例:
张文显:《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》,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,第77页。
(二)译著
标注顺序:[作者国籍]/作者姓名/《著作名》/译者姓名+“译”字样/出版社名××××年版/页码。
示例:
[美]罗斯科·庞德:《法理学》(第一卷),邓正来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,第253页。
[美]罗·庞德: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》,沈宗灵、董世忠译,杨昌裕、楼邦彦校,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,第46页。
(三)编著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+“主编”或“选编”等字样/《著作名》/出版社名××××年版/页码。
示例:
张文显主编:《法理学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、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,第57页。
[意]桑德罗·斯奇巴尼选编:《公法》,张礼洪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8页。
(四)学位论文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《论文名》/学校学院名××××年博士(或硕士)学位论文/页码。
示例:
石少侠:《检察权研究》,吉林大学法学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,第12页。
(五)析出文献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《析出文献名》/载×××+“主编”或“选编”等字样)/《著作名》/出版社名××××年版/页码。
示例:
张文显、矫波:《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哲学分析》,载张文显主编:《法理学论丛》(第二卷),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,第94页。
(六)期刊文献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《文章名》/《期刊名》××××年第×期/第×页。
示例:
邓正来:《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2004年第3期,第37页。
周永坤:《司法的地方化、行政化、规范化》,《苏州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14年第6期,第51页。
[韩]权五乘:《亚洲法研究:过去、现在与未来》,董政译,姚建宗校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12年第5期,第153页。
(七)报纸文献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《文章名》/《报纸名》××××年×月×日/第×版。
示例:
张文显:《改革与创新是法治现代化强大动力》,《人民日报》2008年6月25 日,第14 版。
(八)网络文献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《文章名》/网址/引用日期。
示例:
邓正来:《以学术为本共建一流学堂——在“正来学堂”百日庆典上的讲话》,网址, 2004年10月30日访问。
(九)古籍
标注顺序:(作者朝代)/作者姓名/《文献名》/出版社名/第××页。
示例:
(宋)王溥:《唐会要》卷三十九《定格令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,第825页。
常用古籍可以不注明编撰者和版本。
示例:
《论语·为政》。
(十)外文专著、编著、期刊、文集(以英文文献为例)
1. 英文专著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著作名(采用斜体)/出版社名/出版年份/页码.
示例:
Ronald Dworkin, Law’s Empire,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, 1986, pp.10-15.
2. 英文编著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(ed.)或(eds.)/著作名(采用斜体)/出版社名/出版年份/页码.
示例:
Joel Feinberg and Hyman Gross(eds.),Philosophy of Law, Sadsworth Publishing Co.,1986,p.67.
3. 英文期刊文章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文章名(加双引号)/期刊名(采用斜体)/卷/册及出版时间/页码.
示例:
H.L.A.Hart, “Positivism and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”,Harvard Law Review, Vol.71, No.4(Feb.,1958), p.595.
4. 英文析出文献
标注顺序:作者姓名/析出文献名(加双引号)/in 文集编者姓名(ed.)或(eds.)/文集名(采用斜体)/出版社名/出版时间/页码.
示例:
Joseph Raz, “Two Views of the Nature of the Theory of Law: A Partial Comparison”, in Jules Coleman(ed.), Hart’s Postscrip:Essays on the Postscript to the Concept of Lawt,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 2001,p.13.
四、特别说明
(一)直接引用必须标明引文具体页码;间接引用(非直接引用原文)须注明“参见”,并尽量标明参见内容的起止页码或章节;非引用原始文献的,须注明“转引自”,应尽量避免使用转引。
(二)同一文献在注释中重复出现的,每次出现时均须根据本刊的注释体例标明该文献的相关信息,不采用“同注……”“参见注……”的形式。
(三)独著类文献无需在作者姓名后加注“著”字;非独著类文献,须根据文献具体情况,在作者姓名后加注“主编”“选编”“编译”等字样。
(四)注释文献的版次、卷次信息置于文献名之后,以“(××版)”“(第×卷)”等形式表示。
示例:
张文显:《法哲学范畴研究》(修订版)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,第100页。
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(第1卷),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,第289页。
[英]洛克:《政府论》(下篇),叶启芳、瞿菊农译,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,第25页。
(五)注释文献的作者、译者为多人的,各作者、译者之间以顿号分隔。
示例:
[英]H.L.A.哈特:《法律的概念》(第二版),许家馨、李冠宜译,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,第56页。
[英]麦考密克、[奥]魏因贝格尔:《制度法论》,周叶谦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,第32页。
(六)同一注释中存在多个文献的,多个文献之间以分号分隔。
示例:
在德国和日本,自认人因对方实施应受刑法惩罚行为而作出自认,无需证明与事实不符即可撤销。参见[德]罗森贝克、施瓦布、戈特瓦尔德:《德国民事诉讼法》(下),李大雪译,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,第828页;[日]新堂幸司:《新民事诉讼法》,林剑锋译,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,第380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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